欧盟蜂蜜标准(欧盟对蜂蜜的定义以及成分标准要求介绍)

欧盟蜂蜜标准
为了解决各国因蜂蜜定义、类型和相关法律不同而导致的不正当竞争与消费误导,对共同的市场产生影响,2001年12月20日,欧盟在布鲁塞尔颁布了2001/110/EC有关蜂蜜的指令。该指令要求欧盟执行统一的蜂蜜定义、名称和描述以及成分标准。与CAC中的蜂蜜标准最大的差异是其蜂蜜定义,该标准中的蜂蜜定义仅限于意大利蜂采集的蜂蜜。现将此“蜂蜜的名称、产品的描述和定义”以及“蜂蜜的成分标准”原文直译如下,供参考。
 

I 蜂蜜名称、产品描述和定义
 

1.蜂蜜(Honey)
 
蜂蜜是意大利蜂采集植物的花蜜或活体植物的分泌物或吸吮活体植物的昆虫的排泄物,并与自身分泌的特殊物质结合,进行转化、沉积、脱水并贮存在蜂巢中至成熟的天然甜物质。

2.蜂蜜的主要种类
 
 (1)根据来源分
 
①花蜜(blossom honey or nectar honey):来自于植物花蜜的蜂蜜;
②甘露蜜(honeydew honey):主要来源于活体植物的分泌物或吸吮活体植物的昆虫的排泄物的蜂蜜;

 (2)根据生产方式和/或外观分
 
③巢蜜(comb honey):蜜蜂将采来的蜂蜜储存在新筑造的无卵蜂巢巢房中,或是由蜂蜡制成的薄片巢础中,以密封的整个蜂巢或部分蜂巢一起销售的蜂蜜;
④块蜜或切割巢蜜:含有一块或多块巢蜜的蜂蜜;
⑤引流蜜(drained honey):采用引流的方法将蜂蜜从蜂巢中引流出来的蜂蜜;
⑥离心蜜(extracted honey):采用离心分离的方法将蜂蜜从蜂巢中分离出来的蜂蜜;
⑦压榨蜂蜜(pressed honey):通过不超过45℃的适度加热或不加热的情况下压缩蜂巢(无卵)而获取的蜂蜜;
⑧过滤蜂蜜(filtered honey):由于用过滤方法去除外来的有机物或无机物时导致大部分花粉丧失(被滤除)的蜂蜜。
 


3.烘烤蜂蜜(Baker's honey)
 

 (1)这类蜂蜜适合于工业使用或作为其他食品的成分;
 (2)这类蜂蜜可以:有外来的味道或气味,或开始发酵或已经发酵,或已被过度加热。

Ⅱ 蜂蜜成分标准
 
蜂蜜的基本组成主要是以葡萄糖和果糖为主的各种糖类,以及其他物质如有机酸、酶类和蜜蜂采集蜂蜜时带回的一些固体颗粒物质。蜂蜜的颜色从近乎无色至深棕色,不尽相同;其性状可以是液体的、粘滞的、部分结晶或完全结晶的;气味则因不同蜜源植物而具不同的植物花香。
投放市场销售的蜂蜜或在人类消费的产品中使用的蜂蜜,不得在蜂蜜中添加任何食品成分,包括食品添加剂,也不得添加蜂蜜以外的任何物质。在蜂蜜中不得含有外来的有机或无机物质。除上述I中的第3点之外,蜂蜜不得拥有任何外来的味道或气味,不得发酵,不得人为地改变它的酸度,也不得加热否则会破坏或严重丧失天然酶的活性。
 
除了上述I中第2点⑧外,任何蜂蜜不得去除花粉或蜂蜜的特有成分,除非为了去除外来有机和无机物质时,不可避免造成了损失。

投放市场或供人消费的蜂蜜必须符合下列成分标准:

1 糖含量
 
1.1 果糖和葡萄糖含量(总量)
花蜜:不少于60 g/100g
甘露蜜、甘露蜜与花蜜的混合蜜:不少于45 g/100g
 
1.2 蔗糖
 
一般规定不多于 5 g/100g
人工阿拉伯树胶、紫花百苍、山龙眼;法国金银花、赤核树、瑞香料小树和柑梅蜜:不多于10 g/100g
熏衣草、琉璃苣蜜:不多于15 g/100g

2 含水量
 
一般规定不多于20%
石南花蜂蜜(一般作为烘烤蜂蜜):不多于23%
石南花以外的烘烤蜂蜜:不多于25%

3 非水溶性物质含量
 
一般规定不多于0.1 g/100g
压榨蜂蜜不多于0.5 g/100g
 
4 电导率
 
以下末列出的蜂蜜及其混合蜜:不超过0.8 mS/cm
甘露蜜和栗子蜜及与以下末列出的蜂蜜的混合蜜:不超过0.8 mS/cm
例外:草莓、石南花、桉树、酸橙、石南、麦卢卡树或胶藤、茶树蜂蜜

5 游离酸
 
一般规定不超过50 毫克当量/1000克
烘烤蜂蜜不超过80毫克当量/1000克

6 加工或混合后的蜂蜜中的淀粉酶活性和羟甲基糠醛含量(HMF)
 
 (1)淀粉酶活性
 
一般规定,烘烤蜂蜜除外不少于8
天然酶含量低(如柑桔蜜)和HMF含量不超过15 mg/kg的蜂蜜不少于3
 
 (2)HMF
一般规定,烘烤蜂蜜除外不多于40 mg/kg
来自热带国家或地区的蜂蜜及其混合蜜不少于80 mg/kg
 


七、欧盟对蜂蜜标签的规定


欧盟对蜂蜜标签做了如下规定:
 
1.“蜂蜜”一词只用于符合“六”中I的第1定义的产品,并应用于贸易中表示这类产品。
 
2.“六”中I的第2、3点中提到的产品名称应只用于符合其所定义的产品,并应用于贸易中表示这类产品。这些名称可用简单的“蜂蜜”所代替,但过滤蜂蜜,巢蜜、块蜜或切割巢蜜和烘烤蜂蜜除外。对于烘烤蜂蜜,应在标签上,紧挨着产品名称的地方标明“仅用于烹任”。
除过滤蜂蜜和烘烤蜂蜜外,产品名称还可以添加下列信息:
 
来源于花卉或蔬菜的:如果产品全部或主要来自该资源,并含有该资源的感官、理化学和微观特征的(可标识该资源)。
 
来源于某地区或地志的:如果产品完全来自地区或地志(可标识该资源)。
特殊的质量指标。
 
3.烘烤蜂蜜已经在混合食品中充当一种成分时,混合食品的产品名称中可以使用“蜂蜜”这一术语代替“烘烤蜂蜜”。但在配料表中应使用“六”中I的第3点中提到的术语—烘烤蜂蜜。

4.标签上还应标注蜂蜜的原产国。
 
如果蜂蜜来自多个成员国或第三国,可酌情使用下列方式之一来表示:
 
欧盟混合蜂蜜;非欧盟混合蜂蜜;欧盟和非欧盟混合蜂蜜。
 
5.对于过滤蜂蜜和烘烤蜂蜜,在散装集装箱、包装和贸易文件上应清楚地标示。
 
以上欧盟的规定和要求,于2003年8月1日开始实施,并于2004年8月1日开始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产品。
 
欧盟各国的蜂蜜标准基本上都是以此标准为基准制定本国蜂蜜标难或直接引用此标准作为本国标准。
 

我国的蜂蜜标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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